证券专栏 | 上市公司股东将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后,是否还能本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?
案例:
近日,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,B先生在之前购入A公司的股票成为其股东,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,B先生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票转入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与C证券公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,股东大会召开当日,B先生来到A公司股东大会现场,要求以股东本人的身份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权,A公司查验了B先生持有的全部股票存在融资融券的交易事实后,拒绝了B先生参会及投票的诉求。
问题:
A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,B先生本人是否还能参加本次A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?
律师说法:
中国证监会颁布的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》对上述情况有明确的规定,其第三十二条:“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,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,为客户的利益,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。
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,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,并按照其意见办理。客户未表达意见的,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。
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,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、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、提案、表决、配售股份的认购、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。
上述规则中,证券持有人会议即指股东大会。
结论:
融资融券模式下,B先生不能在未取得c公司授权的情况下,进入股东大会现场以及以本人名义行使投票权。在融资融券交易中,C证券公司成为B先生所持A公司股票的名义持有人,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规定,股东大会投票权、参会权由C证券公司行使;B先生只能在取得C证券公司的授权后代为行使投票权、参会权,或者B先生告知C证券公司其投票意愿,由C证券公司按B先生意志行使投票权。故,A公司的做法合法,在未获得C证券公司授权的情况下,B先生本人不能参加本次A公司的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。
2024年11月8日 17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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